易游yy体育:贵港市某光伏项目发生坠落事故一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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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光伏资讯】微信公众号(PV-info)了解到,贵港市港北区应急管理局披露一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4月19日上午9时20分,在贵港市港北区武乐镇吴某容52.875K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中发生一起坠落事故,死亡1人。
经调查,认定贵港市港北区武乐镇吴某容52.875K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4•19”人员坠落伤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一般事故。
项目名称:南宁朋泰新能源有限公司贵港市港北区武乐镇吴某容52.875K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建设规模:项目利用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武乐镇水石村吴某容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屋顶面积约为240平方米,项目安装直流侧63.45KWp、交流侧52.875KW,电站采用光伏组件、逆变器、光伏并网配电箱、光伏支架电缆等,预计年发电量6.08万度,采用全额上网模式并入南方电网。
南宁朋泰新能源有限公司系正泰安能数字能源(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三级子公司、关联公司,主要在广西贵港市范围内从事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
广西江汇鑫投资有限公司系正泰安能数字能源(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在广西贵港港北区的合作开发业务承包方。
2025年4月,正泰安能数字能源(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广西江汇鑫投资有限公司(乙方)签订《2025年度户用光伏业务合作合同》,达成2025年度户用光伏业务合作伙伴关系。约定“乙方同意,安能关联公司与乙方或乙方子公司发生的业务均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执行过程中各方不再另行确认安能关联公司的名单”,甲方不再与乙方单独、另行签订业务合同;由甲方提供“正泰安能”户用光伏设备,乙方利用自身资源负责拓客开发、电站安装及并网等工作,双方通过正泰公司搭建的数字化平台开展电站订单建档、开发、发货、派工、安装、验收、结算等工作。乙方每完成一户光伏电站的开发,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向甲方交付可稳定发电运营的光伏电站,双方结算每户电站开发服务费用。
安全条款约定:乙方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保证所必需的资产金额的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并实施安装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安装现场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装项目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不得将承包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关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建立完整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状况做经常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立即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乙方应清楚告知从业人员工作范围内存在的危险;对工作区域内人员进行管控,严禁从业人员在未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被告知安全风险的情况下进入工作区域;在进行危险作业时,乙方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乙方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乙方应当对从业人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培训(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以及个人劳保用品的使用、工具的使用以及遇到安装危险时的紧急措施在内的安全生产知识),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以及未配备劳动保护工具,不得上岗作业。
广西楠宇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系广西江汇鑫投资有限公司电站建设施工承包人。未提供任何合同或者协议。
2024年12月,桂某代表广西楠宇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甲方)与吕某(乙方)签订《施工总承揽合同》,约定:乙方完成甲方交予乙方施工图上所有的工作内容,包括支架、组件、逆变器、配电箱、电表箱安装及线缆走线等工作;乙方按工作需求自行组织施工队伍并准备施工相关工具和劳保用品,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完成电站安装;安装完成后按光伏板140元/块结算第一阶段款项,每户扣除500元工程款,根据验收情况结清剩余款项;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保险以外的法律责任和费用。在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协议条款中约定:乙方为总承揽方,应建立健全施工班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在施工作业开展前,乙方施工负责人将施工人员的身份信息向甲方报备,由代购雇主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的50%在安装工程款的质保金中扣除,若乙方原因造成未给施工人员购买保险,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则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赔偿费用。甲方按照公司的标准出资购买保险,乙方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追加购买保险,超出甲方公司标准的保险部分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2025年3月,广西江汇鑫投资有限公司为唐某林等10名工人投保了团体人身险。
2025年4月初,广西江汇鑫投资有限公司向正泰安能数字能源(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反馈,位于广西贵港市市北区武乐镇水石村吴某容屋经过现场勘察,可安装52.875kw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南宁朋泰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申请,于4月8日取得该电站项目投资备案证明。随后,广西江汇鑫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安能订单管理系统发起该电站建档、备货申请。正泰安能数字能源(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审核后,向广西江汇鑫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了该电站所需的光伏组件、并网逆变器、分体配电箱及其他电力设备。
广西江汇鑫投资有限公司在未按要求上传施工交底资料及施工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证明材料的情况下,自行派工组织施工。
1.广西江汇鑫投资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2021年11月2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宋某,实际控制人桂某,注册地址为贵港市港北区。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包括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对外承包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等。许可项目为水产养殖。
公司设置总经理职位,下属4个部门,分为外拓部、商务部、财务部、综合部、工程物资部。
未依法取得从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环节的主体应当满足的相应资质证书。
2.广西楠宇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贰佰万圆整,2023年12月2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赵某宇,实际控制人桂某,注册地址为贵港市港北区桂林路。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包括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对外承包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建筑材料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等。许可项目包括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等。
公司董事会由2人组成,设置总经理、副总经理,下属6个部门,分为工程部、物资部、综合部、技术质量部、项目部、财务部。
未依法取得从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环节的主体应当满足的相应资质证书。
施工人员吕某、刘某学、唐某林的工种涉及电工作业、焊接作业、高处作业,三人均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2025年4月14日,广西楠宇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技术质量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陆某通过微信给吕某发送贵港市港北区武乐镇吴某容52.875K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站图纸及地址;4月15日,陆某要求吕某停止其他光伏电站的施工,于4月16日进场对吴某容52.875K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站开工。
该光伏发电站为钢结构阳光房。按照设计,电站长1447cm,宽1090cm,最高点距离屋面600cm,最低点距离屋面570cm。
开工前,广西楠宇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已将该电站的光伏组件及设备全部运送到施工现场。
2025年4月16日7时许,刘某学、唐某林从城区的出租房乘坐吕某的私家车到达贵港市港北区武乐镇吴某容屋顶,开始光伏发电站建设施工作业。三人互相配合,吕某和刘某学负责钢柱脚板定位,唐某林负责打孔。定位完成后,刘某学和唐某林安装钢柱脚板,吕某根据图纸设计的尺寸切割方管,制作阳光房的横拉杆和斜拉杆。钢柱脚板安装完成后,三人协力把钢柱立起来,吕某、刘某学负责扶钢柱,唐某林负责焊接。当天,发电站阳光房的钢柱全部完成立柱。
4月17日的主要工作是拉横杆和斜杆。刘某学、唐某林在上方对阳光房的横拉杆和斜拉杆进行焊接,吕某在下方切割方管备料。
4月18日的主要工作是焊接光伏板支架和光伏板铺装。支架焊接完成后,开始铺装光伏板。按照分工,吕某在下方用卷扬机吊绳套住光伏板后,在阳光房上方的刘某学、唐某林用卷扬机把光伏板吊到上面,并铺开。吊了大部分光伏板后,吕某到天面铺装光伏板、调平并压住,刘某学在光伏板下方上螺丝,唐某林焊接斜撑杆。三人互相配合,对吊上支架的光伏板全部完成铺装。
4月19日7时许,吕某、刘某学、唐某林到达工地,把光伏板吊到支架上,继续铺装光伏板。光伏板铺装、固定完成后,三人从上面下来,休息。
9时20分左右,继续施工。吕某在西北角横拉梁上构筑纵向水槽,刘某学在西侧架上接电线。唐某林把人字梯放在西南侧女儿墙边,准备到上方焊接斜拉杆。他爬上人字梯,从第2阶向第3阶抬脚时,人字梯突然朝女儿墙方向倾倒。在人字梯上的唐某林身体失衡,头上的摩托车头盔脱离,掉落一层地面。随之,唐某林坠落至一层地面。
事故发生后,吕某、刘某学立即到地面查看。唐某林侧卷在地上,头部流血;昏迷不醒,呼之不应。刘某学捡起唐某林脱离掉落的摩托车头盔,放到屋顶人字梯附近。随即,下楼和吕某抢救伤者。
9时24分,吕某打电话向陆某报告事故。陆某指示赶快送医。两人把受伤的唐某林抬到车上,吕某开车,刘某学在后排抱着唐某林,并用衣服压头部的伤口止血,赶往医院。途中,吕某再打电话问陆某送哪家医院抢救。陆某回复说送贵港东晖医院。
1.事故发生当天的天气情况。多云,最高气温34℃,最低气温26℃,南风1-3级。
2.事故发生现场有关情况。事故现场位于贵港市港北区武乐镇吴某容52.875K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施工现场,该房屋为砖混结构平房,一层,坐北向南,无人居住。楼顶女儿墙高67cm,上沿至一层地面高度370cm。钢结构阳光房搭建在平房上,主体临边临空侧均未设置防护栏,也未采取其他可靠的防坠落措施。现场摆放电焊机、切割机、角磨机等施工设备和工具。施工现场西南侧,一架铁管材质的人字梯斜倒在女儿墙上;连接角磨机的尼龙绳、电焊机的电线部分搭在人字梯上,部分吊在人字梯上方的支架上。人字梯下方的房屋南侧大门前的地板上遗留血迹。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唐某林,系贵港市港北区武乐镇吴某容52.875K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站建设施工从业人员。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
家属接到吕某的通知,组织多人从重庆赶往贵港东晖医院。到达后,于4月20日1时06分向贵港市港北区应急管理局值班室举报事故。
接报后,贵港市港北区应急管理局立即派遣工作人员到贵港东晖医院进行核实、处置。并及时向港北区委办、区委政法委以及贵港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工作人员连夜开展事故初步调查工作,对吕某进行调查。
4月20日8时,贵港市港北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工作人员赴事故发生的现场进行勘查、取证。
截止2025年4月21日,港北区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事故发生的相关单位的有关人员均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迟报事故。
广西江汇鑫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楠宇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有关负责人与死者家属接触后,没有达成事故赔偿意愿。
经武乐镇人民政府、港北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多次进行事故赔偿协调工作,广西江汇鑫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楠宇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均以本次事故的发生与本单位无关为由,拒绝对事故作出赔偿。死者家属情绪激动,扬言要采取跳楼、、找媒体曝光等极端方式和手段进行维权。其间,死者家属一行曾离开贵港城区,到南宁聚集。影响十分恶劣。
正泰安能数字能源(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知道情况后,为快速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安排人员协助处置。
武乐镇人民政府、港北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时跟进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死者家属情绪由激动转为平稳,没有引发舆情。
2025年4月28日,经正泰安能数字能源(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和死者家属协商,达成赔偿协议。死者家属离开贵港返回重庆处理后事。
事故发生后,吕某、刘某学处置快速,把受伤的唐某林及时送医抢救。因事故发生地偏远,120救护车运送伤员需要的时间长。现场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用私车送伤者就医,处置妥当。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港北区有关部门和港北区委、区政府事故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上报及时;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响应迅速、协调有序,响应程序规范,应急指挥得当。
1.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一是登高架梯缺陷,在登高过程中出现倾倒;二是临边作业场所临空一侧无防坠落护栏或防护设施。
2.人的不安全行为。唐某林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从事焊接作业、高处作业;安全意识淡薄,在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爬上人字梯,从第2阶向第3阶抬脚时,人字梯倾倒身体失衡,造成坠落事故。
1.广西江汇鑫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具备与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建立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将贵港市港北区武乐镇吴某容52.875K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施工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广西楠宇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没有签订承发包合同,也没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广西楠宇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将该项目转包给不具备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劳务班组人员承建失察。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安全防护和安全措施缺失,临边作业临空一侧无防坠落护栏或防护设施;施工人员不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从事登高作业、焊接作业的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对事故负有责任。
事故发生后,广西江汇鑫投资有限公司有关人员未规定时限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迟报事故。
2.广西楠宇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具备具备与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建立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不能满足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未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施工场所临边作业安全防护和安全措施缺失,无相应资质人员进行危险作业未及时排查并消除。未按照规定对施工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告知施工从业人员与作业有关的潜在事故风险和应急处置措施。施工从业人员不熟悉安全操作规程,不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不清楚登高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风险,盲目冒险作业。没有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也没有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其自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负有责任。
事故发生后,广西楠宇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有关人员未按规定时限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迟报事故。
3.桂某。广西楠宇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实际控制人、广西江汇鑫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实际控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本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相关人员检查施工场所的安全状况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责任。
事故发生后,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迟报事故。
4.雷某成。广西江汇鑫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依法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本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并落实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对事故负有责任。
事故发生后,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迟报事故。
5.赵某宇。广西楠宇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董事、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本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相关人员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责任。
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时限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迟报事故。
6.陆某。广西楠宇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技术质量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对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施工场所进行开展危险源辨识,未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对事故负有责任。
7.吕某。广西楠宇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光伏发电项目施工班组负责人,施工从业人员。施工过程中涉及电工作业、焊接作业以及高处作业,班组所有人员均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不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事故预防能力不足,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带头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具,危险作业未采取安全有效的防护措施。对事故负有责任。
经调查,认定贵港市港北区武乐镇吴某容52.875K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4•19”人员坠落伤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一般事故。
1.唐某林。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追究责任。鉴于其在该起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法律责任。
2.广西江汇鑫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其依法与广西楠宇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广西楠宇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桂某。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迟报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款。
5.雷某成。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迟报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款。
6.赵某宇。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迟报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款。
7.陆某。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8.吕某。未按照规定履行岗位安全责任,导致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建议由广西楠宇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对其给予批评教育,并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一)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法治观念淡薄,对生产安全不重视。没有保证安全投入,本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组织制定与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匹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于承包的项目,以包代管,一包了之。对施工场所的安全生产状况不检查,对存在的风险不管控,对隐患不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没有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事故发生后,未按照规定时限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迟报事故。
(二)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欠缺,管理能力弱。有关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缺乏风险分析研判能力。没有制定危险辨识、风险评价、风险控制等方案或制度,没有组织开展危险辨识,不清楚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缺乏相关管理知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管控作业过程中的风险和漏洞。冒险作业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和制止。
(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缺失。有关单位没有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必要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从业人员不具备作业风险的辨识、控制、应急处置和避险能力,安全意识不强,盲目冒险作业。
贵港市港北区武乐镇吴某容52.875K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4•19”人员坠落伤亡事故的发生,教训十分深刻。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特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涉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关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部门职责,落实“一岗双责”。 制定与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匹配的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履行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责任,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使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广西江汇鑫投资有限公司要建立并实行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有关部门的管理责任,依法发包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加强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条件确认或者相应资质审查,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安全业绩好的企业作为承包商。合理组织施工,禁止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强行施工等严重影响施工安全的行为。加强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堵塞管理漏洞,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广西楠宇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要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施工从业人员接受与施工有关的安全培训,确保其掌握与施工有关的潜在安全风险和应急处置方案,了解并执行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作业规程。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监督从业人员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特种作业人员一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投保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的险种。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依法履行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组织抢救义务。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对承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严禁对施工项目“以包代管”、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对所承建的项目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采取技术、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有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宣传,提升光伏能源行业、领域企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切实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对光伏能源行业、领域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构筑强有力的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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